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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138.2011.03.021

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变革——以中美比较为视角

引用
在奉行大证券法加豁免的美国,私募基金一贯享受品种、载体、管理人等三重注册豁免.金融危机促使监管升级,多项法律草案相继向国会提交并终获通过,私募基金以间接形式被纳入美国联邦注册的变革已成现实.以往采取小证券法路径的我国,通过法律修订及部门规章实施,基本树立了证券非公开发行规范的框架.但是,我国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仍存在发起人计算、募集方式界定、私募证券转售限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既有规范在实践中也常遭遇规避或漠视.因此,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等机构协调和完善对证券非公开发行活动的监管十分必要.

非公开发行、私募基金、证券监管、银信理财合作

D922(中国法律)

司法部课题07SFB3028

2011-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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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138

11-3257/D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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