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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138.2011.03.006

选择型公共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三次转型

引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围绕农民、土地以及市场三者的关系经历了两次根本性转型.第一次是由"平均地权"转为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体现为农民与土地资格隶属关系的义务型公有制,经济活动依据的是平等权利.但没有市场因素.改革开放实现了第二次转型,生产关系体现为拥有使用权的利益型公有制,经济活动依据的是责任市场,但缺失平等交易.现在,现代化对土地制度第三次转型的要求,是真正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运作,即创制一种单一代理的选择型公共制.在这个转型中,身份资格只是农民与土地关系的逻辑起点,经济活动的依据是由市场机制保证的选择性权利,制度和政策所要保证的,主要是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与各种统筹的道义性之间的协调一致.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选择型公共制、第三次转型

D301.2

2011-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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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138

11-3257/D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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