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138.2005.05.027
论废除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是等级社会、特权时代的产物,其功能在于满足统治者根据自身意志对民事主体进行选择的需要.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普及使权利能力制度成为不必要,而自然人权利保护的具体化和权利不断延伸,使权利能力制度在保护权利上变得力不从心.与此同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以及大量法人以外的组织权利能力的被承认,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不再成为划分不同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界限.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已丧失了存在的理由,应当废除.
人格、民事权利能力、等级社会、身份制度
DF51(民法)
2005-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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