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8.03.007
老年人监护与长期照护保险立法之比较与选择
老年人照护问题已经从传统的家庭内部风险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普遍性社会风险,我国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现行立法无论从其功能设计还是主体涵盖范围等方面已难以应对这一日益严峻的社会挑战.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因应时代和社会发展建立起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国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通过对老年人监护和长期照护制度各自的价值、功能与主要内容的对比透视可知,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和行为的规范不仅需要强化老年人监护制度的价值理性完善,而且需要以工具理性为引导、建构以国家和社会为主导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以形成兼具公法福利性与私法意思自治理念为一体的交叉互补、相得益彰的多元化老年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老年人监护、长期照护保险、价值理性、工具理性
42
D912.5(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老年人照护体系法律制度研究”13YJC820049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