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8.01.011
传播侵害公共利益维度下的“英烈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演进大致可分三个阶段:批复性司法解释→规范性司法解释→法律——其与传播侵害密不可分,且公共利益的地位在演进中愈发突出.从立法背景、条文内容及民法平等原则考虑,“英烈条款”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媒体传播所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该条款所列举的保护客体是穷尽式的;保护对象为已经牺牲、其人格利益已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等;请求权行使主体应为公益诉讼机构,且不以英烈近亲属是否提起诉讼为根据.
传播侵害、英雄烈士、英雄烈士保护法、人格利益、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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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传播侵权研究”17FXW003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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