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4.07.018
法院调解的既判力问题研究
我国的法院调解与域外的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本质,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区别.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存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只是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执行力,对法院调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也是不明确的.在国外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相同.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应当肯定法院调解具有既判力.与判决的既判力相比,法院调解仅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而不具有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并且法院调解中理由的判断不能产生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排除效力.
法院调解、既判力、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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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既判力理论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研究”13XFX008
2014-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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