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0.02.031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明确相对人是否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制定文件的私人公权利是对文件制定不作为进行救济的前提问题.裁量权收缩论是该请求权存在的理论基础,是对行政便宜主义和自由裁量论的检讨.但法律保障"具体危险",对于一般的"抽象危险"不提供救济.在请求权的基础上应该允许相对人直接针对文件制定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并不能因文件制定不作为直接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作为、请求权、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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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2010-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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