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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08.08.017

人体器官移植的物权法解读

引用
物权法留给人们在其框架中探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余地.供体权利人同意器官移植之后,器官脱离供体之前,拟摘取之器官存有双重法律属性:其一为人格权之保护对象;其二为器官移植合同的标的物.后一属性强于前一属性.器官脱离供体之后到植入受体之前,仅具物的属性.器官植入受体之后,该器官只属于受体人格权的保护对象,不再具有物的属性.作为物而存在的人体器官属于动产、限制流通物、特定物.物权法的总则、所有权、占有三部分的相关条文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

器官移植、物权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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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8-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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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434

45-10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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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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