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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07.07.034

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引用
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含混不清,其主要原因是理论界、立法者、管理层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的认识比较模糊.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从事金融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特殊合作社法人,它是为适应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特殊性而产生的,由农民自愿组织并实施共同管理,以满足自身需求、改善自身生产条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它与公司法人、商业银行存在差异.

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合作社法人、法律地位

30

D922.28(中国法律)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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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434

45-1002/C

30

200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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