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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3650.2004.04.011

一起被变造的收款条的检验体会

引用
@@ 1 简要案情 2002年4月,毕某与王某成交某笔生意达成金额为28000元,并协论货款于10月31日前分3次付清.其间王某4次给付毕某20000元后将全部货物拉走,剩余的8000元毕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所欠货款.庭审时,被告王某辩称:已分3次将货款全部付清,并拿出3张总金额为28000元的收款条,其中原告毕某签名的1张,金额为18000元,毕某妻弟代为签名的2张,金额各为5000元.毕某当庭辨认3张收款条后认为,其中2002年8月8日自己亲笔签名的18000元的收款条当时只收到8000元.为判明真伪,于2003年3月5日将上述有争论的收款条送检,要求鉴定收款条上的正文内容字迹是否一次性书写而成,有无添加.并提取了与检材纸张印刷格式相同、标称时间、格式基本一致的3张收款条草稿.

文字检验、收款条、添加笔迹

DF794.1(诉讼法)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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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3650

11-1347/D

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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