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3.02.006
论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以《行诉解释》第106条为分析对象
《行诉解释》第106条首次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然而,由于该标准过于抽象,法院在识别过程中,一方面因对三要素的理解存在偏差,规范之内未严格遵循三要素均相同的识别标准;另一方面因对诉讼标的之不同理解、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之发展、立案登记制下法定起诉条件之解读,规范之外以行政行为、主要争点、事实和理由为识别标准,导致重复起诉认定呈现出宽泛化趋势.据此,应以《行诉解释》第106条三要素识别标准为依据,确定当事人同一性之"一般情形+特殊情形"标准,选择诉讼标的同一性之"行政行为违法性说"标准,区分诉讼请求同一性之"诉求相同型与诉求包含型"标准,以此构建和解释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诉讼标的、诉讼系属、既判力
DF74(诉讼法)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2SFB3011
2023-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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