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23.02.005
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制范围的检视与完善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中心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制度),明确其保护法益是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该罪的传染病范围,增设行为类型,但是对其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描述;新增基因科技犯罪,其中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制范围符合刑法的补充性原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样容易形成处罚漏洞.对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制范围的完善路径:一是采取例示法,实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罪状的类型性描述;二是合理设置基因科技犯罪的刑法规制边界,权衡好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关系.
危害公共卫生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制边界
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
2023-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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