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为解决《新刑诉法解释》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中的原始存储介质规则与"去原始存储介质化"的冲突、科学技术规则与"技术鸿沟"的障碍、"真实性转合法性"规则与"数据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适当扩大电子数据取证中无须收集原始存储介质的法定事由,在能够有效保障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情况下,可不必扣押其原始存储介质;将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之中,来辅助法官解决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中的技术问题;扩大"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适用范围,赋予当事人在电子数据质证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权利;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电子数据违法取证行为,需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彰显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独立价值.
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真实性
D915.3(法学各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中国人权研究会项目"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202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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