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8.04.011
论刑法如何对自动驾驶进行规制——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自动驾驶汽车的逐步推广,对我国传统《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之规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诸如"无行为无犯罪"原则失灵、主观罪过存疑、因果关系的可解释性存疑,以及交通肇事共犯体系的消解.但是,传统《刑法》仍可对因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与操控者未尽谨慎义务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规制.至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它的刑事处罚应设计为修改程序、永久销毁"两阶层"惩治体系,并且二者的适用无顺序性,视自动驾驶汽车实际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所造成的法益侵害之大小择一适用.
自动驾驶、交通肇事、谨慎义务、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刑事责任
D924.32(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