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5.10.026
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
《破产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体现了民法对个人本位、形式平等以及效率优先的追求:它将劳动债权未能同金融债权一样获得担保的原因归结为“合同自由”;它浸透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个体利益的呵护,却低估了群体问题可能引致的社会动荡;它甚至无视劳动债权中包含的生存利益而执守着“物权优先效力”的路径依赖———担保物权优先于劳动债权的结论让人质疑。经济法的分配正义观以社会利益、实质平等以及公平效率兼顾为内容,它正视而不是忽视劳动者的弱势缔约身份;重视而不是漠视破产财产分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珍视而不是藐视作为社会道德基础的生存利益。因此,以经济法分配正义观为逻辑起点,基于对民法的功能矫正,我们进行了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性解读。
劳动债权、担保物权、分配正义
D413(工人运动与组织)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3D00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DL13BC11
201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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