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5.10.024
犯罪概念实质化的弊端
我国刑法理论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对犯罪的概念进行分类。犯罪的形式概念是仅从形式上对犯罪进行描述,一般是指由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是犯罪的实然状态。犯罪的实质概念力图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探求立法者何以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是犯罪的应然状态。犯罪的混合概念则是上述二者结合在一起。犯罪的实质概念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但社会危害性的标准过于模糊抽象,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考量的因素,在司法实务中却容易沦为入罪的工具。即使是犯罪的混合概念,由于刑事违法性理论过于薄弱,无法成为制约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工具。在司法实务中应当以刑事违法性作为入罪的根据和理由。所以,不同的犯罪概念分别有自己独特的作用和机能,只有准确厘清不同含义的犯罪概念,才更有利于保护国民的自由与权益,实现法治国家的构建。
犯罪概念、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实质化
D924.11(中国法律)
201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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