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15.10.023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情形下的补正制度构建
在中国,依法治国已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且成为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重视行政程序是现代国家法治的基本要义。行政权的运行往往容易无视行政程序。补正是对于那些欠缺一定行政程序要件而非实质性要件的轻微瑕疵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事后的补救,使得该行为回复到程序完满状态,从而消除其违法性,并成为合法行政行为。补正制度有着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的命运可谓坎坷沉浮,曾经有过法律明确规定,后又被删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重新规定了补正制度。就司法实践而言,我国法院已经认同了程序补正和轻微瑕疵程序“自愈”的观念并出现了很多与补正有关的司法判例。未来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时应该认真建构补正制度。
行政程序、制度建设、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补正制度
DF312(行政法)
201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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