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8.07.020
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高等教育服务的国际法规制
因高等教育服务兼具公共服务属性和商业属性,也因GATS不成熟,GATS项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进展缓慢,一些国家正转而谋求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解决该问题.晚近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虽在具体承诺义务、相互承认对方的学历和专业资格义务方面有所突破,但在自由化范围和国内规章等方面,却远比GATS谨慎、明确,体现出侧重为政府保留提供公共服务的政策空间的趋势.我国虽已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等双边框架下开始寻求对政府的此类政策空间予以保障,但却考虑不周,当前不但应妥当限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范围,将公立大学所提供的服务排除在相关协定的调整范围之外,还应根据缔约对象的不同而为我国保留不同的国内管制权.
高等教育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DF961(国际法)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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