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8.07.016
浅论我国《民法典》不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把握取得时效制度建立与否的复杂性及其内在特征,将为我国的民法体系建设提供科学的认识理论依据.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新出台的<物权法>也没有在此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具有特定的复杂性,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正确认识应当把握我国目前的社会基础和经济条件;由于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即时取得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和法规的完善,时效取得制度的适用空间已经逐步缩小;对取得时效制度建立与否进行法理和现实分析,把握对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效率原则,从而明确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和道德价值取向,进一步透视出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社会道德文明的建设,从根本上认识我国已无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取得时效、物权、《民法典》
D913(法学各部门)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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