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8.07.013
人权保障语境下的行政行为选择自由——以公共行政民营化为例
传统"行政"角色定位不当与功能缺失,造成政府管理体制成旧、效率低下、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行政行为选择自由是行政法学疆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发展的最新成果,有着充分的公法保障和私法基础.而作为公法领域私法化特例的公共行政民营化,与行政行为选择自由相互交融,二者以人权保障为契合点,是人权保障在行政法学领域中的新路径.人权保障是行政行为选择与公共行政民营化存在与发展的正当性理由与合法性基础,是最终检测标准.鉴于行政行为选择与公共行政民营化有可能偏离人权保障轨道,因此可以通过规范其运行程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国家权力结构运行机制、采用最小成本激励机制等措施,再辅之以私法视角下的权力限制理论对其予以适当"关怀",加强行政主体意识教育对其进行控制以充分保障人权.
行政行为、公共行政、人权保障
D912.1(法学各部门)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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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