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5.08.016
和谐社会背景下民事调解制度的构筑
相比诉讼和仲裁,调解因其具有的主体的民主参与性、高效性、和平性等优势而在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当前的民事调解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机整体,法院调解中仍存在着调审合一、调解的强制性色彩过于浓重等突出弊端;人民调解中存在着诸如调解过程随意、调解协议效力不够明确等问题,这些缺陷使得民事调解制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对已有的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一方面,完善现行人民调解制度.扩大人民调解的概念,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 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明确人民调解的效力,作好与诉讼的衔接.同时,积极探索和发展新型非讼调解制度.另一方面,改革和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强化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严格实行审前调解和调审分离,实行调解不公开原则.使民事调解制度成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有力保证.
和谐社会、民事纠纷、调解制度
D915.14(法学各部门)
2005-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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