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284.2004.09.010
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制度的重构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未达到立法的初始目的,使实现程序性审查,排除法官预断的立法意图完全失败,相反造成法官庭前扭曲性的预断.复印件移送制度使法官依然实行全面实体审查,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积弊依然毫未触动.并未强化辩护职能,反而限制了被告方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复印件移送制度提高了诉讼成本,违背诉讼效益原则.根据世界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我国国情,应在未来建立"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审查制度.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重构
D915.3(法学各部门)
200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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