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22.06.014
"工具刑法"生成逻辑的质疑与民法、刑法融合之道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工具主义的本性.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并非其偏好治理风险,就一律否定其应有的价值.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增设、修改相关罪名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方式,即便增设的罪名适用率较低,也并非均能归入到象征性立法的行列.象征性立法同样具备了法律的宣示功能,所以适当的存在也并非均带来负面效应,不能据此认为刑法本身具有的人道化色彩正在锐减.刑法在社会治理中一直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并非套上了"物性"与"人性"用语就能成为混淆民法与刑法融合逻辑的借口.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基础之上,民法与刑法的融合应当是单向而非互动式的,无论民法设置的授权性规范还是义务性规范,均应站在民法的角度思考,不需考虑对刑法的影响;刑法设置的禁止性规范,如果以民法规范作为前置法,除了需要参考民法设置的违法类型之外,还需要考虑立法的目的、其他非刑事手段是否救济无效等诸多因素.
物性刑法、人性化、风险社会、象征性立法、违法一元论
D630;K092;D951.6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FFXB035
202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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