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13.03.007
合法性机制转型与我国政府福利责任承诺变迁
通过对建国以来56项社会福利制度文本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由于不同时期执政合法性机制不同,政府的福利责任承诺也大相径庭.建国初期,依靠“意识形态+政绩”的合法性机制,政府承担着“广覆盖、低水平、有等差”的福利责任,以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1957-1977年,国家转以“意识形态+克里斯马”合法性机制为主,福利责任受到忽视;1978-1989年,合法性机制又自意识形态转向政绩,政府恢复福利责任以激励经济重建;1990-1999年则主要依赖政绩合法性机制,强调个人通过市场获得福利;2000年以来,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我国逐步确立了“民生为本”的合法性机制,政府责任趋强,福利模式亦从补缺型转向适度普惠型,并鼓励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福利责任.
合法性、社会福利、政府责任、承诺、转型
D92;J60
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理论和制度构建研究10JZD0033;教育部青年项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研究"12YJCZH205;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监管机制研究"SK2012B087的研究成果
2013-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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