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12.03.011
“怠于行政职责论”之辩——环保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论见
学界对环保行政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最大的争议在于: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致使环保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其实,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无论从权力大小、权力行使环境还是从权力性质看,都有与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赋予其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对环境公权力的不足和环境管理体制的缺陷的适度矫正.
环保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D91;DF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机制比较研究》成果之一,立项号:07BFX046
2012-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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