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98.2012.01.018
私法自治、国家义务与社会责任——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趋势与中国启示
从“发疯人”到“精神不健全”概念的详细界定,从年龄歧视主义到年龄中立主义的立法回归,从大包大揽到正当程序的合理利用,从禁治产制度到注重意思自由的个案审查机制,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理念的逐步强调.私法自治理念不仅要求成年监护立法区分当事人需求,尊重当事人意愿,还强调成年监护领域适度的国家义务与社会责任.我国成年监护立法的重构需要以立法趋势为背景,贯彻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增设意定监护制度,加强国家与社会的监护监督义务,注重私立监护、公共监护、社会监护合力的构建.
私法自治、成年人监护、国家义务、社会责任
D92;D9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趋势》2010XZYJS187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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