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我国预备犯处罚范围之限制——以犯罪类型的限制为落脚点

引用
一、预备犯处罚范围问题的提出 (一)从423个案例看预备犯规定在司法实践的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确定了普遍处罚预备犯的原则,意味着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在理论上是可罚的.但是由于特定的犯罪如过失犯等并不存在犯罪预备阶段则另当别论了.刑法学者们从理论出发抛开其认为的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等犯罪形态存在预备犯的可能性,认为“在实际生活中,预备行为处罚的也就限于杀人、抢劫、强奸,等等”[1],或者断定“虽然单纯从刑法总则中关于预备犯的笼统的处罚规定,还难以判断出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究竟持何种态度,但联系刑法总则中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就可以得出我国刑法对部分犯罪预备行为采取的是一种接近(近似)于原则上不处罚的态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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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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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评论

978-7-301-17119-6/D?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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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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