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Z犯罪论体系的诠释
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内容,取决于犯罪的实体.[1]异于德日实体刑法中仅提出对犯罪定性的要求,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对犯罪“量”的要求,如总则中的“但书”、分则中的数额较大等.虽然,分则中“量”的规定一般可直观地理解为对不法“量”的规定,但显然不能机械地理解刑法条文,刑法分则中的定量也是对罪责高度的定量.如刑法第262条规定了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要件,现假令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 000元钱,甲盗窃了1 000元钱,构成了刑事不法,但由于主客观情状的异常性,导致甲在行为时作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仅为1%,那么,对甲责难的“量”仅与盗窃10元钱相当,此时,即便对甲适用定罪免罚的刑法规定,但鉴于“犯罪”称号所蕴含责难的“量”,对甲而言也是不堪承受之重,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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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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