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169.2022.06.005
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的认定
体罚不仅违反现代儿童观,而且收效甚微,更是一种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所以我国法律严禁幼儿园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然而,这并不表示幼儿园教师不能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但是,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使得幼儿园教师往往无法很好地把握教育惩戒的界限,而容易将教育惩戒与体罚相混淆.为此,幼儿园教师应从性质、依据、目的、对象、手段、后果、程序、法律责任方面充分认识体罚与教育惩戒的本质区别,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坚守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原则,自觉防范教育惩戒演变为体罚.与此同时,国家应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认定体罚的主体、标准与程序;幼儿园应健全治理体系,确保教育惩戒与体罚防治有序并行,从而在绝对禁止体罚幼儿的前提下引导幼儿园教师科学、规范地实施教育惩戒,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体罚、教育惩戒、幼儿园教师
G40-011.8;G63;D92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152
2022-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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