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幼教机构工作人员聘任条件的比较——基于对各国幼教机构规程的分析
我国现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我国法律位阶最高的学前教育法规性文件,已经正式颁布实行了15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急需对其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其中,<规程>第六章主要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聘任条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章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规程>对幼儿园工作人员聘任条件的规定并不算低,甚至更高,这并不意味着<规程>在修订时应降低标准,因为我国<规程>的制定目的是提高幼儿园保育与教育质量.而很多国家与地区的相关规章只是关于幼教机构开办的最低标准,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中获得诸多启示,如应进一步加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对园长、教师、保育员培训的名称、资格证书的等级、培训时间的长短等做出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同时增强规定的弹性,方便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让有不同优势的人参与到幼儿教育工作中来;应增加有关对园长、教师、保育员特定个性与气质的要求,以保证保育和教育质量及教师队伍的稳定;应对厨师和驾驶员的聘任严格把关,提出有关的具体聘任条件;应设定园长、教师、保育员的最低年龄,以避免因身心不成熟的人照顾幼儿而可能造成的伤害等.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人员、聘任条件
G61;G78
2010年中央教科所横向委托课题"《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修订——美国、英国和爱尔兰等国的比较研究"10222020008
2011-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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