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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24.04.08

《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应被解释为情节显著轻微进而可罚性不大的情形不能被评价为犯罪.通过把可罚性概念解构为应罚性和需罚性两个方面,可将应罚性不大和需罚性不大视为但书出罪的两大实质根据.在体系定位上,以应罚性不大为由的但书适用在构成要件阶层出罪,以需罚性不大为由的但书适用在有责性阶层出罪.在司法适用上,以应罚性不大为由的但书适用具有区别于构成要件实质解释的独立价值,但必须明确其出罪范围和判断标准;以需罚性不大为由的但书适用涉及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对于家族内部犯罪、特殊群体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避免可能性低等情形,可通过免除行为人的罪责实现出罪.

但书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应罚性、需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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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2024-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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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26

202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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