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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24.04.06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规则的完善研究

引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弥补乡村发展资金缺口的重要方式.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满足入市条件的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也可以直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为必要前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为必要条件.鉴于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的产权单位,抵押人可以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但抵押权人仅可就其登记的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权实现时,集体成员对被处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范围、抵押登记、产权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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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9

2024-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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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355

50-1024/C

26

202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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