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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23.04.10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犯罪风险及刑法规制

引用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颠覆性变革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技术风险.从刑事法治的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不透明、生成过程不可控、输出内容复合性,以及技术滥用等蕴含着较大的犯罪风险,极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犯罪风险使刑法出现了行为规制缺漏、责任判断困难等问题,并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造成了冲击.对此,刑法应当树立与智能时代相适应的基本理念,坚持刑法立法与刑法解释并重,兼顾安全保障与技术进步,在前瞻思考与现实理性之间实现有效平衡.在具体应对路径上,可以通过解释路径解决行为规制和责任归属问题,立法路径弥补现有规范的行为规制漏洞,并在刑法中明确服务提供者的保证人地位和刑事监管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涉人工智能犯罪、算法黑箱、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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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重庆市科研创新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创新项目;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规划项目

202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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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25

20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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