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3.03.08
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溯及适用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溯及适用,是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后一个亟待统一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变了以前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系《民法典》的一项"修改规定",而非"新增规定".对于"修改规定",应当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为例外.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溯及适用,牵涉私益与公益、私益与私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决定是否溯及适用时,需在充分考量侵权行为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侵权行为的类型、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对旧法的信赖程度、主观态度、是否采取补救措施及其有效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以实现溯及既往的手段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的均衡.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溯及适用、公共利益、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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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6(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5
202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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