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1.04.11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否定论——一个解释论的立场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该权利能否继承在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均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争点在于该权利是否属于能够被继承的遗产.从解释论立场出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但应当归为"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在我国"房地一体"模式下,为解决因房屋继承导致的个体利益与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的集体利益之冲突,设立法定租赁权制度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未采纳该种制度安排.针对这种情形,可以类推适用强制缔约制度,苛以房屋继承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使用继承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订立相应合同的义务.根据宅基地使用合同,房屋继承人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其与宅基地使用权分属不同性质的权利.房屋继承人在享有使用宅基地的债权时,仅能够以拥有房屋所有权为前提而使用该宅基地,且不得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重建.同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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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82
2023-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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