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1.02.03
《民法典》背景下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的完善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人权保护、《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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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21-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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