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0.06.10
私人数字货币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当前,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如火如荼.从本质上看,不能将私人数字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证券、数字资产等,而应当将其定性为货币,即一种擅自发行的货币.借助区块链及信息网络技术,私人数字货币能够在世界任何角落自由流动,并避开政府监管.私人数字货币的扩张会对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建构起来的货币体系、金融体系以及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冲击,对涉私人数字货币的相关危害行为进行刑事规制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刑法体系中的货币类罪名难以有效规制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处理也颇为混乱.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出发,应当严密私人数字货币犯罪的刑事法网,增设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取消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伪造货币罪中伪造行为的限制,对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修正.
私人数字货币、金融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刑法规制
22
DF623(刑法)
2019年度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项目"金融犯罪立法研究";重庆市新型犯罪中心2021年度项目
202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0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