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20.05.04
行政行为执行力诉前阻断机制之建构
我国行政诉讼法上之"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规定与诉前保全,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现行的行政预防性保护制度,但其救济权利的作用十分有限.为能更充分地保障合法权益,就十分有必要建构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诉前阻断机制.该建构制度应坚持效益性、事项限制性与程序性监督三项原则,并应严格限定提起阻断申请的主体资格.诉前阻断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并不能产生终局性效果.如果行政机关认为,阻断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紧急解除,而如果确有错误的,则可通过司法建议、司法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诉前阻断程序的经过时限以后,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自行恢复,并应继续执行.
"诉讼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执行力、诉前阻断机制、程序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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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19年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监察法实施中的'法纪衔接'问题研究";2019年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理论研究专项项目"监察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适用研究"
2020-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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