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9.03.12
论毒品犯罪的共犯认定思路
毒品犯罪中,在各参与主体共同策划、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犯罪的典型情况下,认定共犯关系并不困难,但在各相关主体之间联络松散、行为相对独立、利益关联度弱的边际地带,共犯关系的认定疑难复杂、界限模糊.从共同犯罪的本质出发,共同犯罪意志是危害行为的参与者成立共犯的内在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或者促进作用的行为,要认定为毒品犯罪共犯,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对行为人而言,应当具有参与到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的意思表示;二是各共同参与人对于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该毒品犯罪达成了合意;三是对其他参与者而言,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帮助毒品犯罪的完成.只有按照上述思路进行司法认定,才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毒品犯罪、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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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6(刑法)
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2018年度研究项目“关于毒品犯罪的共犯研究”DR2018Y017
2019-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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