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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8.01.09

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环境“两法”衔接机制

引用
环境“两法”衔接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应有的内容与法治保障.但目前我国环境“两法”衔接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移案程序复杂、证据衔接不畅、检察监督乏力、信息共享低效等突出问题,极可能阻滞生态文明建设.应当以生态保护优先、生态整体主义、环境协同治理为理论引领,通过实行环保警察制度、规范证据收集和转换、创建由检察机关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限度、搭建制度化的信息交互平台以健全环境“两法”衔接机制,提升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生态文明建设、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

20

DF46(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义务的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13BFX033;司法部重点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责任界定研究”16SFB1008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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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20

20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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