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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7.05.04

契约主义与死刑

引用
契约主义死刑观有着悠久的思想史传统——从最早的苏格拉底到近代启蒙哲学家.首先梳理历史上围绕死刑的几个主要的契约主义论证,发现古典契约论者在死刑存废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究其根源有三: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立约者的人格差异性和自利假设.与基于自利的契约主义不同,罗尔斯式契约主义的基础是公平的互惠合作,再加上无知之幕的设置,因此可以克服上述困难.通过运用罗尔斯式契约主义的分析方法,可以推出,无知之幕背后的立约者将理性地反对死刑.但是这种契约主义刑罚理论无法适用于非立约者的情形——即所谓的“非合作者问题”.

死刑存废、契约主义、社会契约论、罗尔斯、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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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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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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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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