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7.04.04
多次犯中的行政处罚与刑罚交叉适用问题研究
行为人多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从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情形谓之多次犯,多次犯入罪的理论依据在于多次反复违法导致行为整体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罚介入的界点,是行为体现出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危险两方面共同积累的结果,其中主观危险性因素处于主导地位.基于刑罚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关联,二者在交叉适用时应当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是,该原则发挥作用的场域并不及于主观人身危险性的认定,因此,将多次犯中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次数累计在“多次”之中并不违背该原则,但对于体现客观危害要素的犯罪数额,如果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在犯罪数额认定时予以扣除.
多次犯、刑罚、行政处罚、交叉适用
19
DF613(刑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行政处罚影响定罪量刑的类型化考察”XZYJS2015080;2016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刑法修订中的政策导向与前置化倾向研究——以9个刑法修正案为素材的清理与反思”16SKGH001
2017-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