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6.04.05
论不在犯罪现场抗辩
不在犯罪现场抗辩属于一种“后发制人”式的积极辩护,未经预先告知而在庭审中抛出,将“重创”控方指控.英美国家往往要求辩方在审前程序中以书面方式预先告知控方其意欲在庭审中提出此种抗辩,并开示据以证明该抗辩成立的证人姓名等信息,以消除此种抗辩的“突袭”性.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不在犯罪现场的术语,而未确立相关的程序规则.借鉴域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的程序规则不失为明智之举.
不在犯罪现场、预先告知、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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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6-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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