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5.05.11
论ICCPR语境下行政拘留制度的“司法化”改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对话的平台,对行政拘留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有助于该公约在我国的批准实施.行政拘留制度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治安防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暂不宜直接废除,但必须对其进行司法化改革.实体层面应防止行政拘留对刑罚的僭越,将行政拘留期限缩短至3日以下,数行为并罚合并执行时,不超过5日.程序层面应引入诉讼化的构造,克服行政拘留处罚的随意性、监督的内部性以及救济的单一性弊端.在二元法律制裁体系中,行政拘留的司法化改革还应注重其与刑法的衔接,处理好其与刑事强制措施、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之间的折抵问题.
行政拘留、治安处罚、处罚相适、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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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2(行政法)
2016-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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