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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12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与刑法保护

引用
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为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引导发展起来的,但由于相关政策没有明确其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银监会在官方层面也一直不承认其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着金融业务,但刑事司法实践却没有将其作为金融机构予以平等保护.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各方态度已有明显转变,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予以保护的障碍正在逐渐消除.目前,已有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判例.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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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13-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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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5

201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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