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3.03.015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解释适用问题研究
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下设各委员会委员等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担任一定的职务、履行一定的职责的人都是“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其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必然发生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具有时间性.而对如何认定协助行政管理行为的完成,论文提供了一种路径,即假设不存在村基层组织的协助管理行为,由人民政府直接完成现实中由村基层组织协助完成的行政管理工作,那么在假设条件下,认定人民政府某些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完成所采用的标准,应适用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管理工作完成的认定.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行政行为、时间性、征地补偿、贪污贿赂
15
DF636(刑法)
2013-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