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2.06.13
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能性失灵——以收益权凭证交易为例证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需要刑法保护.为确保刑法调整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原《刑法》条文的基础上,对主体、客观行为和行为结果都进行了修订完善.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使“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出现了漏洞,面临可能性失灵的现实问题,收益权凭证交易这一新型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例证.创新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部门要依据其交易特征,出台相应监管规则,注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可能性失灵、收益权凭证交易、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
14
DF624(刑法)
2013-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