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2.06.08
“国家干预”手段重构与环境法变革
环境法的调整方法离不开国家干预,但现行环境法规范中对于不同类型国家干预手段的选择与配置存在结构失衡的特点,指令性国家干预比例过大,指导性国家干预和直接介入性国家干预比例过小,不能反映国家干预在纠正市场缺陷、培育和扶持新兴市场方面的功能和特点,不能彰显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独立功用.因此,不同类型的国家干预手段在我国环境法中的整合与重构显得尤为重要,并直接影响我国环境法体系及其制度内容的重大变革和调整.
指令性国家干预、指导性国家干预、直接介入性国家干预、整合与重构、环境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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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3-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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