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04

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研究

引用
《刑法》中界定食品的概念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两者在范围上应当保持一致.食品添加剂从食品功能拓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内涵需要从“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不造成任何形式的危害”三个方面加以认定,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认定应当以“毒害性”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对象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不能作为否定罪名成立的消极条件.

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食品

14

DF623(刑法)

2013-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2-3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4

2012,14(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