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06

追溯与寻明:国际法视角下的碳排放权单位研究

引用
自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交易量大幅提升,成交金额不断攀升,市场化机制在夯实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争端与纠纷日益增加,国际多边环境公约调整下的碳排放权机制部分地在WTO体制下进行规制,成为众多学者的憧憬.碳排放权单位体现的既不是GATT框架下的“产品”,也不是GATS框架下的“服务”,而是在经济上反映出特殊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属性.然而,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提供服务的行为契合GATS金融服务要求,因此交易商可依据GATS享受跨国服务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并可将与WTO规则相关的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实现环境争端解决的规范化、法制化.

国际环境公约、碳排放权单位交易、WTO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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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9(国际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研究及其对我国启示——以碳排放交易机制为视角"2010XZYJS051

2013-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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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4

20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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